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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员工带薪休假的规定 |
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07/12/16 |
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,维护职工休息权利,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,根据劳动法有关条款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 带薪年休假范围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、工作满1年以上的所有员工,每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。 二、 年休假条件 1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 2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 3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 4、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 三、年休假形式 根据公司的工作特点,年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服从生产和工程施工的需要,一般集中安排在春节前后统一休假。个别特殊情况也可分段实施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 四、有下列情况之一,不能休年休假 1、 当年累计病假30天以上; 2、 当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; 3、 当年累计病、事假30天以上; 4、 当年休过探亲假; 5、 违纪或受过各种处分。 五、 休年休假程序 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,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填写《带薪休假申请表》,经企管部审核同意后,报总经理批准,返回企业管理部备案。 六、 本规定从2008年元月1日起生效执行。 扬州市恒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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